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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贿案件取证务必注意的10个实务问题 |刑法库

2017-08-29 《刑法@全厚细》 刑法库


(一)受贿与接受馈赠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,以“亲友馈赠”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,通过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:

1、犯罪嫌疑人与“送礼人”是否存在亲友关系以及日常往来情况;

2、“送礼人”的家庭收入状况;

3、有无接受馈赠的合理、正当理由;

4、接受财物的时间、地点、数额;

5、“送礼人”是否有求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;

6、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;

7、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;

8、犯罪嫌疑人收受“送礼人”财物后,是否有对应的回赠行为。




(二)受贿与劳务报酬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,以收取劳务报酬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,可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:

1、是否存在“提供劳务”的事实;

2、“提供劳务”的时间及形式;

3、“提供劳务”是否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;

4、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;

5、劳务报酬提供方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,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;

6、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此类劳务是否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。

(三)受贿与借贷行为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认定:

1、犯罪嫌疑人与“出借人”的关系;

2、有无合理、正当的借贷理由和借贷的必要;

3、“借款”的去向;

4、是否具有借贷手续,是否约定还款时间;

5、“借款”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,归还的时间和原因,或者未归还的原因;

6、是否有归还的能力。

(四)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、汽车等物品的,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、汽车等物品的,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,可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判断:

1、实际支付价格是否低于或高于成本价格;

2、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内部员工可享受的优惠价格;

3、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针对特定人的定价;

4、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同种类物品市场价格的差额。

(五)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。需收集以下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:

1、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股份的事由、形式、时间、数额;

2、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持有股份;

3、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;

4、股份未发生转让的,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因股份而获得分红,及分红的次数、数额;

5、股份发生转让的,根据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其他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证据,计算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。


(六)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由请托人出资,“合作”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“合作”投资的,或者以合作开办公司、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“利润”,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、经营的行为。需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:

1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;

2、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“合作”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“合作”投资的证据;

3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获取“利润”的次数、数额的证据;

4、其他股东、董事、管理人员的证言,以及公司股东会、理事会等会议记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、经营。

(七)以委托投资证券、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、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,未实际出资而获取“收益”,或者虽然实际出资,但获取“收益”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,通过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:

1、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、期货的原因、时间、品种、数额,或者以其他形式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具体形式;

2、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,及出资的数额;

3、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的,所获取“收益”的时间、形式、次数、数额;

4、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的,有无“收益”分成的约定,查清该出资应得收益的数额和实际获取“收益”的数额。

(八)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,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,注意区分收受贿赂与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界限:

1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时间、场合、次数、背景;

2、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、其他赌博参与者的关系;

3、赌资的数额、来源;

4、请托人和其他赌博参与者之间有无事先通谋及具体行为;

5、输赢财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。

(九)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

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财物的行为,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,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。

1、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,请托人为表示“感谢”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的行为。

①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证据,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;

②若收集到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,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,则认定为共同受贿。

2、对于特定关系人在接受财物后将请托事项转达国家工作人员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。

①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证据,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;

②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,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。

(十)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

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收受请托人房屋、汽车等物品,未变更权属登记的,具体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时,应当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分析判断:

1、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原因是否客观、必要;

2、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;

3、是否实际使用,及使用时间的长短;

4、有无归还的条件;

5、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;

6、有无处分、收益情况。




来源:基层警务、刑事法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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